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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2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
3术语
3.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1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2.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3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内部审批类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3.4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3.5证据:是指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查(勘验)笔录等。
3.6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的各种规范操作次序。
3.7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3.8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3.9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镇)、村、组。
3.10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
3.11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基本标准
4主体合法
4.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
4.1.1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4.1.2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4.1.3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4.1.4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4.1.4.1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印章除外);
4.1.4.2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处罚(许可、收费等)专用章”。
4.2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4.2.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2.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4.2.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2.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2.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1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行为;
5.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适用法律正确
6.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
6.3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4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7程序合法
7.1实施阶段应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执法权;
7.2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7.3在形式上每一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7.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7.4.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7.4.2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7.4.3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4.4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7.4.5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上报;
7.4.6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
7.4.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必须及时移送;
7.4.8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7.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相应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一般标准
(一)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
8立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有:举报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等。
8.1举报案件登记表
8.1.1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1.2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
8.1.3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
8.1.4写明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
8.1.5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
8.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8.2.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 8.2.2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2.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8.2.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2.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2.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文书等。
9.1调查笔录:主要法律文书有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9.1.1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9.1.1.1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
9.1.1.2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询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9.1.1.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9.1.1.4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
9.1.1.5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
9.1.1.6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9.1.1.7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9.1.1.8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9.1.2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9.1.2.1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9.1.2.2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检查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
9.1.2.3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9.1.2.4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
9.1.2.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9.1.1.6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9.1.2.7见证人签名及日期;
9.1.2.8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9.2抽样取证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2.1抽样取证审批表
9.2.1.1被抽样取证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
9.2.1.2拟抽样取证的日期、地点;
9.2.1.3抽样取证的案由: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9.2.1.4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简要案情,抽样取证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2.1.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2.1.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2.1.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2.2抽样取证通知书
9.2.2.1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2.2.2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9.2.2.3抽样取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内容;
9.2.2.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2.2.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2.6物品清单
9.2.2.6.1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
9.2.2.6.2被抽样取证人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清单上注明拒绝的理由;
9.2.2.6.3清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2.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2.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2.3.1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2.3.2抽样取证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抽样取证的检验结论;
9.2.3.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9.2.3.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2.3.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3.6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2.2.6);
9.2.3.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3.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9.3.1.1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
9.3.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时间、地点;
9.3.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9.3.1.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写明简要案情,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3.1.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3.1.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3.1.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3.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9.3.2.1文号、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3.2.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9.3.2.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3.2.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方式和地点;
9.3.2.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3.2.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3.2.7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2.2.6);
9.3.2.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3.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9.3.3.1文号、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3.3.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间及证据保存的状况;
9.3.3.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9.3.3.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3.3.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3.3.6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2.2.6);
9.3.3.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4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9.4.1文号、拟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4.2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9.4.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9.4.4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9.4.5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
9.4.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4.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4.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拟被行政处罚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5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笔录。
9.5.1陈述(申辩)书
9.5.1.1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9.5.1.2陈述(申辩)的目的:应写明陈述(申辩)的主要要求;
9.5.1.3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具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并阐述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
9.5.1.4陈述(申辩)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5.2陈述(申辩)笔录(仅用于有书写困难而陈述(申辩)的公民)
9.5.2.1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9.5.2.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注明与本案的关系;
9.5.2.3陈述(申辩)的目的:应写明陈述(申辩)的主要要求;
9.5.2.4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具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并阐述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
9.5.2.5陈述(申辩)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陈述(申辩)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9.5.2.6陈述(申辩)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陈述(申辩)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9.5.2.7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9.6听证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等。
9.6.1听证告知书
9.6.1.1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6.1.2行政处罚的理由: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9.6.1.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9.6.1.4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
9.6.1.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6.1.6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9.6.1.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6.2听证申请书
9.6.2.1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并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9.6.2.2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行政处罚内容;
9.6.2.3申请听证的目的:写明申请听证的主要要求;
9.6.2.4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9.6.2.5听证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9.6.3听证通知书
9.6.3.1文号、听证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6.3.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9.6.3.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
9.6.3.4告知当事人权利:应写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等权利,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
9.6.3.5行政处罚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9.6.3.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6.3.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6.3.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听证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6.4听证公告
9.6.4.1文号;
9.6.4.2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6.4.3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9.6.4.4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
9.6.4.5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电话、地址;
9.6.4.6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9.6.5听证笔录
9.6.5.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9.6.5.2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基本情况;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9.6.5.3举行听证的目的:写明听证申请人的主要要求;
9.6.5.4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享有的权利:应记载听证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9.6.5.5听证内容:应当写明承办人提供的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等陈述(申辩)内容;
9.6.5.6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听证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9.6.5.7听证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在各自修改处压指印;
9.6.5.8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10审查决定。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10.1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0.1.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10.1.2集体讨论的案由:写明集体讨论的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10.1.3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列席人的姓名及职务;
10.1.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应汇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人阐述的意见和理由;
10.1.5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应汇报听证情况、听证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及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理由;
10.1.6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10.1.7结论性意见;
10.1.8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10.2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销案审批表)
10.2.1案由及案件来源;
10.2.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
10.2.3案件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0.2.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
10.2.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0.2.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0.3案件移送函
10.3.1文号、移送案件接收人单位名称;
10.3.2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
10.3.3注明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0. 3.4移送案件的涉案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2.2.6);
10.3.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0.3.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10.4行政处罚决定书
10.4.1文号;
10.4.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等;
10.4.3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写明查明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10.4.4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10.4.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10.4.6行政处罚的效力: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生效;
10.4.7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0.4.8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10.4.9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11送达、执行。主要法律文书有:送达回证、强制执行文书等。
11.1送达回证
11.1.1文号、案由;
11.1.2送达材料名称、文号;
11.1.3被送达人及送达地点;
11.1.4送达日期;
11.1.5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11.1.6被送达人、代收人签名。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11.1.7见证人、送达人签名。
11.2执行文书
11.2.1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
11.2.2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
11.2.3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11.2.3.1加处罚款的,应当有依法加处罚款的文书。
11.2.3.2查封、扣押、拍卖的,应当有查封、扣押、拍卖的文书。
11.2.3.3划拨、冻结的,应当有划拨、冻结的文书。
11.2.4强制执行文书
11.2.4.1强制执行审批表
11.2.4.1.1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发文日期、案由;
11.2.4.1.2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11.2.4.1.3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11.2.4.1.4承办人的意见:承办人建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本机关强制执行的意见,并写明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签名、日期;
11.2.4.1.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1.2.4.1.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1.2.4.2强制执行通知书
11.2.4.2.1文号;
11.2.4.2.2被强制执行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11.2.4.2.3强制执行的理由:应写明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
11.2.4.2.4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11.2.4.2.5强制执行的内容;
11.2.4.2.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1.2.4.2.7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11.2.4.3强制执行申请书
11.2.4.3.1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11.2.4.3.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电话、住址、邮编等;
11.2.4.3.3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事项;
11.2.4.3.4强制执行的事实与依据:应写明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及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内容;
11.2.4.3.5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材料;
11.2.4.3.6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
11.2.4.3.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2结案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等。
12.1结案审批表
12.1.1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发文日期;
12.1.2案由、案件来源、发案时间;
12.1.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2.1.4行政处罚内容:写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12.1.5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12.1.6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2.1.7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2.1.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2.2结案报告
12.2.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
12.2.2案由、案件来源、案发时间;
12.2.3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结案日期;
12.2.4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2.2.5行政处罚内容:写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12.2.6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应注明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12.2.7行政处罚执行结果;
12.2.8填表人签名及日期;
12.2.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
13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13.1应当使用预定格式并编有统一号码的行政处罚文书;
13.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等;
13.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13.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记载;
13.5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13.6有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
13.7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等若干规定;
13.8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3.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日期;
13.10有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被行政处罚人的签名或盖章;
13.1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文书留有存根或复印底联,即时备案。
(三)行政许可文书标准
14受理。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14.1行政许可申请书
14.1.1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4.1.2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的规定及各市政府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名称填写;应写明申请是否为首次申请、变更、延续等;
14.1.3申请行政许可事实和理由:应写明申请行政许可具备的条件和理由;
14.1.4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4.1.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14.1.5.1提交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名称、数量等,并说明情况(如复印件、原件等);
14.1.5.2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4.1.5.3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4.1.5.4行政许可材料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4.2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14.2.1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14.2.2补正告知内容:主要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补正申请材料目录、补正材料的交付日期;
14.2.3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4.2.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4.2.5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4.3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
14.3.1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
14.3.2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14.3.3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具备的条件;
14.3.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4.3.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4.3.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4.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4.4.1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14.4.2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初步审查情况及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14.4.3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4.4.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4.4.5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4.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情形)
14.5.1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14.5.2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审查的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14.5.3不予受理的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4.5.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